首先,保函责任区别主要在于发生索赔时,保函规定附带的四项条件:条件1、一项书面声明,声明索赔款项并未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条件2、证明保函申请人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以及有责任支付你方索赔金额的证据;条件3、证明保函申请人违约致损事实的生效判决文书;条件4、司法机构出具的保函申请人破产程序终结的生效裁定书。从实质上讲,只有条件1的算独立,只有条件1、2的算连带,同时附带条件1、2、3、4(或者1、2、3)算一般。至于一般,连带,独立/无条件/见索即付字眼已经不再能作为判断格式的依据了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它有以下两个特点: 1. 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2.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受益人和担保银行
保函格式大致分为三种: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以及独立保函。先说前两种,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的责任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我国《担保法》第17条对一般保证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第18条对连带责任保证也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二者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相信很多企业的朋友都有去银行咨询或办理授信额度的经历,得到的答复要么是固定资产作抵押,要么是开个对公账户走账一年以上,可是结果往往是普通民营企业并无足额固定资产,走账一年以后才发现当初的客户经理已经转岗或离职,要么就是授信额度的政策已经改变,呵呵,总之就是不给!倘若是什么500强,或是国有背景的企业就不同了,大把的钞票几乎送给你,利息几乎没有,做什么都行,甚至拿去放高利贷也可以!世态若此,无可奈何,锦上添花易,雪中送炭难!民营企业最关心莫非流动资金了,本篇列举一个实际的案例,为各位朋友做一个参考,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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